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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亦称国家权威,是指在国家领土内行使控制权,以确保国内秩序的能力。国家权力由以下机构行使:

  • 政府(立法机构)、
  • 警察和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以及
  • 法院(司法机构)。

国家权力与国家领土以及国民一起,是国家存在的三大基本条件之一。一旦国家权力崩溃,便会形成所谓的“失败国家”(failed state)。让·博丹(Jean Bodin,约1530年至1596年)在《论国家六卷》(“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第一卷,第十章,1576年]中,将国家权力描述为制定和废除法律的权力 [原文:Puissance de donner et casser la loi]。博丹在此既指为了在国家内部维持秩序而行使的国内国家权力,也指为了确保本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和平而行使的对外国家权力。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 […] 是指在特定领土范围内 […] 成功地为自己垄断了合法武力的那种人类共同体。 [引自《政治作为职业》《Politik als Beruf》:收录于《智力劳动作为职业。在自由学生联盟的四场演讲。第二场演讲》《Geistige Arbeit als Beruf. Vier Vorträge vor dem Freistudentischen Bund. Zweiter Vortrag.》,1919年]

所有人都在相互战争(原文: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在《Elementorum philosophiae sectio tertia de cive》《哲学元素的第三部分:关于公民》,1642 年)

根据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观点,国家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在于能够防止“所有人都在相互战争” [原文: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见《哲学元素的第三部分:关于公民》(Elementorum philosophiae sectio tertia de cive),1642年]。由于若无国家权力,民众将面临无权可依的境地,并遭受社会中强势群体任意摆布,因此保护弱势群体便构成了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可追溯至孟德斯鸠男爵,他主张将权力分配给三个分支。他说: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群首领、贵族或公民行使这三项权力——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的权力以及在刑事案件或私人纠纷中进行司法审判的权力——那么一切都将失去。 [原文:Tout serait perdu si le même homme, ou le même corps des principaux, ou des nobles, ou du peuple, exerçaient ces trois pouvoirs: celui de faire des lois, celui d’exécuter les résolutions publiques, et celui de juger les crimes ou les différends des particuliers.]这种横向权力分立也被称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

  • 立法机构是立法权力。这可以是国家议会,也可以是市镇议会,或是君主。
  • 行政机构是执行权力。其职能始于各部委。例如,财政部会向税务机关下达指令,规定应如何解释和适用税法。行政权延伸至各级行政机关,这些机关依据法律通过行政决定对公民作出裁决。警察也属于行政权范畴,其通过执法行动确保法律得到遵守。
  • 司法机构即司法权力。该权力由法院行使,法院依据法律作出判决。由此,司法机关既保障了公民免受专横对待,也确保所有人遵循同一套规则行事。

这三权中的任何一权均可对其他两权进行制约。例如,法院可以对议员作出判决,或者当法律违反宪法时,法院可以宣布该法律无效。警方可以逮捕腐败的法官,而议员则可以通过立法限制警方的行动自由。

此外,还存在从国家或联邦、到省或州、再到市镇的垂直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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